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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3)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应视路段上的高峰小时V/C比值进行设置,按表3.9.3的规定采用。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       表3.9.3

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V/C

停车位设置

[0-0.75)

可设置

[0.75-0.9)

有条件的可设置

≥0.9

禁止设置


  3.10 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1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2 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库)距某些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场(库)的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3.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同一平面时,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10米,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3.15 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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