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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3.6 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馆)、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在城市边缘地区,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
  3.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 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 m;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
  3.8 路外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3-7车次/天确定,路内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7-9车次/天确定。
  3.9 城市路内机动车停车位严禁设置在快速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两侧,其他道路设置时应对道路所在区域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和停车需求分析,合理确定停车位空间分布位置和数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体设置形式应与停车类型、道路宽度、停放时间等相适应。可设置路内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应满足表3.9.1的规定。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单位:m)    表3.9.1

通 行 条 件

车行道实际宽度

车行道停车位设置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14

可两侧设置

≥8、<14

可单侧设置

<8

禁止设置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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