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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
  2.3 配建停车场(库):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4 路外停车场(库):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库)。
  2.5 路内停车位: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定时停放的场地。
  2.6 停放周转率:表示一定时间段内每个停车位平均停放车辆次数,即总停放累积次数(延停数)除以停车位总量的比值。
  2.7 V/C比值:指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 一般规定
  3.1 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的一种辅助方式,按空间分布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和路内公共停车。
  3.2 根据停车发展策略,本着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鼓励、引导路外停车。 3.3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按停放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车公共停车场(库),总用地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人均0.8-1.2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80%-9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总用地的比例宜为10%-20%。
  3.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30m2~35 m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25 m2~30 m2。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自行车停车位数计算。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宜为1.5 m2~2.0 m2。
  3.5 公共停车位数根据服务半径内的规划人口规模计算确定后,还应根据服务半径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数,按照表3.5.1进行校核。
  不同规划管理区域公共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数的建议比例
  表3.5.1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公共停车位数/

配建停车位数

1:4-5

1:8-18

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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