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建规字[2010]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确保我省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50万的城市。
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并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
1.5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6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 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1.8 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