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审查批准煤矿建设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
(六)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七、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参加审查煤矿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组织全市煤炭行业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依法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八、黄金局
(一)负责全市黄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黄金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负责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及考核评定工作;组织全市黄金生产秩序和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黄金资源及其它非法开采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审查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全市黄金行业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按照规定参与黄金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环境保护局
(一)组织起草本市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热力、公共交通、供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本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本市燃气、热力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一、卫生局
(一)建立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全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市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