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评估机构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情况。查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及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估价机构及个人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等行为。
(五)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查处收费不透明、乱收费以及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或利用其经营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及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专项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10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企业组织自查(2011年7-8月)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企业,要按本方案要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行业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检查(2011年9月)
各地要在单位、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要求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阶段: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2011年10月)
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工作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国土资源、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市、县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