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各地完成整治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总结,省级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地方将责令整改,检查验收结果报省政府。
四、责任分工
(一)海北州、西宁市、海东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海北州、西宁市、海东行署政府为本辖区清理积存垃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责任分工要求,对本辖区积存垃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河道沿线旱厕,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垃圾处置行为。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督查、指导沿湟地区乱倒垃圾的清理和处置工作。负责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省水利厅:配合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督查、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明确湟水流域各类河道沟渠的管理范围划定,明确责任主体。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加强管理、设置禁止倾倒垃圾的标志标识,禁止向河道沟渠倾倒各类垃圾。
(四)省环保厅:配合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督查、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湟水河流域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加强流域水质监测,督查各工业企业向河道沟渠倾倒工业废物的行为,依法查处流域内水环境违法行为。
(五)省卫生厅:配合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督查、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湟水流域沿线乡镇、村医疗机构内医疗废弃物管理,禁止医疗机构向河道沟渠非法倾倒医用垃圾。同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清洁活动,对湟水河沿线农牧民改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促进沿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的改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湟水流域河道两侧积存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组织工作机构,严格按照省湟水流域乱倾倒垃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对专项行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调度,积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做好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反馈工作。
(二)加强协调,积极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州(市)、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联络员制度,全力落实整治任务。海北州、西宁市、海东地区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