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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10年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九日

  2010年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展,根据自治县党委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县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三办[2010]3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考核对象:全县公共机构,指全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考核目标:自2010年起,各公共机构水、电、油等能耗量比上年度降低5%;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考核内容: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实际成效。具体分两大类: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另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考核依据: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的能耗指标;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认可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分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办法:考核采取百分制,节能措施落实情况40分,节能指标60分。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不满80分为不合格(详见《三江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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