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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且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3);
  4.《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5.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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