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且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凡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3);
4.《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5.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