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有关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的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未按天津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24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4)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5)未按规定为本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办理 缴纳五项基本保险金;
(6)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7)未按规定建立“十项基本管理”制度;
(8)未按规定建立鉴证业务台账、服务业务台账和人员花名册。
2.凡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