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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有关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的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未按天津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24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4)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5)未按规定为本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办理 缴纳五项基本保险金;
  (6)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7)未按规定建立“十项基本管理”制度;
  (8)未按规定建立鉴证业务台账、服务业务台账和人员花名册。
  2.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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