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局关于加强渔港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心渔港管委会、塘沽、汉沽、大港水产局:
为加强和规范渔港的安全运营管理,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服务质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从渔港建设、渔港管理组织、渔港管理制度、渔港管理规范、渔港设施、渔港服务体系、渔港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管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渔港建设运营文件齐全有效
(一)土地使用权无争议, 渔港所占用的土地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或相关土地使用协议。
(二)渔港所占用的海域获得海域使用证。
(三)有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港口工程设计及建设图纸等档案齐全。
(五)有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报告。
(六)有经营业务的,需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渔港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一)有渔港管理维护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安全管理组织键全。
1. 建立渔船通信组织;
2. 建立渔港调度指挥组织;
3. 建立渔港消防组织;
4. 建立渔港安全保卫组织;
5. 建立渔港卫生保洁组织;
6. 建立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递组织;
7. 组织渔船编队生产。
(三)有渔港管理专用办公场所。
(四)有渔港监督专用办公场所。
三.渔港管理制度健全
(一)有渔港港章。港章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后公布。
(二)建立通讯岸台值班制度。
(三)建立调度指挥制度。
(四)建立消防保卫制度。
(五)建立环境保洁、污物回收制度。
(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七)建立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制度。
(八)编制港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渔港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