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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金申请及各管委会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将建议提交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大事宜应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定批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申请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在新区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时间,通过公示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履行拨款手续,通过财政拨款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拨至各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四十二条 通过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如果由于专项资金额度限制,无法当年兑现的,列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资金,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分析总结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规模、改变用途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使用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全额追回相关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就单项资金管理适用范围、扶持对象、准入条件、资助方式、项目遴选、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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