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产业、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和其他节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环保市容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党政机关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物联网、云计算应用及开展信息化的专题调研、宣传、培训、交流等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招商宣传,海外招商,国内项目促进,招商培训,招商奖励,招商统计等活动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节 服务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对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区金融服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等。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区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支出。该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电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