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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购(租)房补助、风险补偿、收益补贴、“助学”借款、政府跟投、挂牌资助和股权收购等。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有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贷款贴息。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节 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工业技改及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新能源产业链培育资金。针对吸引和聚集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相关资源、提升新能源产业发展要素环境、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升级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区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上市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对新区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补贴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区引进的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战略新兴产业培育资金。用于新区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兴信息与网络、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节能环保、海洋工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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