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坐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 新区本级财政安排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农业类、科技发展类、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发展类和其他类等五大类共27个单项资金组成。
第一节 农业类专项资金
第七条 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应急防灾抢险、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等项目。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区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九条 农村城市化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新区农村城市化项目的投融资企业的项目融资成本补贴。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局负责管理。
第二节 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区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招商,支持孵育载体建设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新区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围绕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举办培训、论坛及赛事活动。该项资金由滨海新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决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资金政策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