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五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1]367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2011年7月4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11]299号)及相关文件。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宝安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的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新设证券营业部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并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证券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部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