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宁波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1]421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宁波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变更经营管理范围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11]3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你公司宁波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由“管理宁波的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管理浙江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深圳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由“管理深圳的证券营业部”变更为:“管理深圳、福建、海南以及广西的证券营业部”。
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分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后续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