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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印章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印章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现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印章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下发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启用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印章,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统一收回先行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17号)要求已先行收回的部门印章除外。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各部门继续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2号)的规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继续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使用,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审批权,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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