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的均等化。
承担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和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基本设备配置标准;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培养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才,组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的规划和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研究拟订城市社区卫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负责社区卫生信息管理。
研究拟订妇幼保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信息管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完成国家、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中的妇幼保健指标。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疾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皮肤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机构建设规划、基层防保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监控,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