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的职责:划入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市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搞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工作计划、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监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