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急需品;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校舍、医院;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正常生活。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镇村、社区、企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所需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需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应急措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3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应急技术保障
6.4.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相关专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4.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应急办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市国土资源局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
6.5宣传与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矿山、采石(取土)场、学校、村庄和居民集中区、建筑工地等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6.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7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