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I、II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宣布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指挥部宣布结束。
5.6后期处置
5.6.1救济救灾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求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6.2医护治疗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确保灾区群众用药安全。
5.6.3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通讯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电网、变电站、水利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等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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