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3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速报。
(5)对于国土资源部门人员尚未抵达现场,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将已知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对于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媒体已经报道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事件,务必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将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
(6)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3.2速报的内容
(1)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财产损失等。
(2)应急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尽量精确到时、分)、地点、经纬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死亡、失踪、受伤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治对策、工作建议等。
(3)成功预报(或避让)报告要准确描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损失要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要填报《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同时附专门报告。
4.3.3速报电话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市应急办3688606,市国土资源局2825674、2857770。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