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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预警)。

  防御措施: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排查,对各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暂停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启动临时避险方案,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花岗岩分布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当碎屑岩分布区出现强降雨或岩溶区、碎屑岩分布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出现异常时,要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组织有关人员准备抢险。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注意)。

  防御措施: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当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时,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北部湾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4.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4.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时限要求

  (1)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

  (2)在报送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同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地质灾害事件,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小时内报告。

  (3)对于3人以上死亡(含3人)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和避免10人以上(含10人)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成功预报(或避让)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或居住人员及灾害活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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