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钦州市“塑化剂”专项清查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从台湾地区进口被非法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时处置问题食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净化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做好检验检测,严格进出口管控。(责任单位: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及时掌握台湾方面公布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第一时间采取停止进口措施。对从台湾进口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具备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证明。加大对从台湾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力度,严格落实邻苯二甲酸酯类检测要求。加强对相关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风险监测,发现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立即停止进口。积极做好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测工作。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全面动态掌握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名单,并及时向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通报。
(二)紧急排查生产企业,组织力量查案办案。(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负责非出口企业,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企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
各级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迸一步加强对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排查,重点检查有无采购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起云剂”等情况。凡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迅速查封和扣押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彻查问题原因、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保健食品的排查,凡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的保健食品,要责令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暂停生产,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产品立即召回。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对邻苯二甲酸酯及相关塑化剂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塑化剂的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用塑料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生产行为,禁止在食品用塑料容器及包装材料中加邻苯二甲酸酯及相关产品塑化剂。各部门对属于非法添加的,要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组织力量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跨区域案件要做好侦办协调组织工作。
(三)全面抓好市场监管,妥善处置问题食品。(责任部门: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工商部门组织做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清查工作,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做好问题产品的下架、封存、调查处理和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认真清查,立即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已采购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
(四)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加大对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胶锭粉类产品或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力度,做好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监测范围和指标,加强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发生,同时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送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6月底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塑化剂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企业档案,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地各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提出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至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及进出口等环节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行为,认真治理突出问题。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各县、区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将结合其他专项整治行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特事特办,加强检验检测。各监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要立即准备好检验用标准物质,迅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需增加检验资质认定的,质监部门要特事特办,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合法性、权威性,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掌握动态,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掌握台湾相关事件进展和问题企业、产品信息,相互通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不实炒作。有关案件查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
附件3
钦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钦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前段时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钦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管,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达到l00%;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率达到国家要求;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
一是全面排查“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隐患,将各类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屠宰企业全面开展“瘦肉精”检测;四是强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
3. 工作内容:
(1)对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的情况进行清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责任单位:工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3)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