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钦政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深入贯彻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把《决定》贯彻到镇、村去,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防控,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要将新发现的易发区和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认真落实每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巡查排查和值班制度,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建设活动,要以“十有县”为载体,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国土、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四、认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应对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要切实把应急演练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1年8月1日前组织好、落实好,以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