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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以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领域。重点检查: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等。

  (6)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的汛期安全领域。重点检查:矿山企业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施工工地、生产厂房,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巡查、监测监控,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渔业船舶、海运及海上石油钻井作业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3. 企业自查自纠内容:

  不仅要查现场隐患,而且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

  (1)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

  (2)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

  (3)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

  (4)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三)检查要求:

  1.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2. 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指导。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得不到彻底根治,或是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钦政发〔2010〕39号)精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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