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上交通方面:一是继续深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杜绝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行为;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内河采、运砂船舶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超载等行为;三是继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隐患挂牌督办、销号机制,规范三娘湾出海观看海豚等载客旅游行为;四是强化船舶防超载、防火灾、防沉没等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铁路交通方面:要大力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严把各道关口,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
(六)消防安全方面:继续按照市安委会《钦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钦安委会〔2011〕45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二是组织公安、安监、住建、文化、交通、工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大对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学校、医院、车站、码头、轮船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屋、城中村以及“三合一”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封堵、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三是要对建筑工地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四是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五是大力推进高层建筑逃生系统建设,6层以上住宅、宾馆、饭店、商店、办公楼、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都要推进人员逃生系统建设,减少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伤亡。六是做好渔港消防工作,防范渔船火灾事故。
(七)危险化学品方面:一是规范危化品工业园区安全管理,特别是钦州港工业区金谷石化产业园。对进驻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统一的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擅自超出安全许可范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要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安监管危化〔2009〕49号),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的制度体系,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强制推行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必须装备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现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自动报警、自动泄压和紧急停车联锁自动控制改造。对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暂扣直至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机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方式)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不间断的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应配备组份监测、视频监控和紧急停车装置。通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异常状态报警,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四是抓好汛期危险化学品防雷、防停电、防洪水、防丢失、防泄漏、防中毒“六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要针对夏季气温高、湿度大的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遇水、受潮、受高温影响,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要实施重点监控,严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泄漏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