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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其他非城乡低保对象困难群众,按照相应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剩余部分的40%予以救助。
  四、不予救助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6、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人员一律不予救助;
  7、经自治县医疗救助领导机构认定不属于救助范围的费用。
  五、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县财政部门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三)县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四)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证》和其他材料(住院发票、出院证明、用药清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部门补偿单复印件、补偿证明等),到县民政局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申请救助。县民政局按照本《细则》审查核算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七、组织与实施
  (一)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做好协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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