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次医疗费用达到1.5万元或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的其他困难群众;
5、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群众;
6、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
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县民政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后,核发《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方法及标准
(一)救助方法:
(1)救助对象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住院,对于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外就医的,应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后,予以转院救治,享受同等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不予救助;
(3)救助对象需转院就医时,必须自筹住院押金,县民政局将依据患者每次向医院交纳的押金凭证按最高不能超过60%的比例向患者所住的医院支付医疗费。医疗救助资金不允许交给患者或患者家属;
(4)患者出院后,凭医院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管理局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剩余部分由民政局按标准实施救助;
(5)县医院、社会保险管理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民政局要建立联动结算机制,即:医院必须向患者或民政局提供帐户,及时出具患者住院结算单。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要严格审核申请转院患者的必要性,及时出具转院手续。对于县民政局垫付住院医疗费的转院患者,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的资金要打入民政局专户,由民政局按救助标准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6)非城乡低保人员转院外出治疗的,县民政局不予垫付押金;
(7)救助对象当年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机构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余额1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救助5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60%;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70%;30000元以上救助75%。
每位患者全年累计医疗救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白血病患者治疗全程医疗救助不得超过20万元,尿毒症患者治疗全程医疗救助不得超过10万元。
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实施全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