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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北京地区的代表;
  (九)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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