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省军区协调预警区的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省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略)
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略)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省内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省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省内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