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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市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充分做好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市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为载体,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全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火灾形势平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死亡10 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发生。
  (二)全市新建5个消防站,1个训练基地,新购21 辆消防车,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等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见附件1、2)
  (三)各县(市、区)政府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四)市本级建成能满足市辖区应急救援战勤保障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及战勤保障的车辆器材装备。(见附件4)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消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使消防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城乡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同步。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要与其它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9 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116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到2012 年12月底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不达标的单位场所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2 年1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力争在装备配备实战化、储备模块化、管理规范化、技术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上取得突破,推动消防事业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至2011 年11 月底,全市所有消防执勤中队的消防器材装备要全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配备标准,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公安部要求的技术标准。至2013 年11 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和消防车辆配备任务(见附件1、附件2),确保各建设目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促进灭火救援战斗力提升。
  (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9〕59 号和桂政发〔2010〕56 号文件精神,力争于2011 年11 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并按照县(市、区)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车辆、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队(见附件3)。新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配备为25人,缺编的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其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人员配备为45人。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中,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 万人以上的乡(镇),年GDP 超过5 亿元的建制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积极推动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装备,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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