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8月)
  各县(市、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普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尽快实施改造。
  (二)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房屋存在危险大,住户迫切要求改造的大板结构住房,应首先抓紧实施改造。重点做好项目的安置、申报实施和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快实施拆迁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抓好1~2个大板结构改造试点项目,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改造工作。
  (三)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全面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拆除改造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市大部分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工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快做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前期工作
  1.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市房改办提出改造申请,市房改办应当按桂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小部分产权人没有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协商调解,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妥善措施加快实施改造。对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执行与同类别的同意改造产权人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2.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二)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1.按自治区文件,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有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也可以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独立划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配套商业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能分割的,配套商业设施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代建单位按照该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的市场价缴纳。按市场价缴纳配套商业设施土地出让金后,配建的商业设施可出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