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加强对穿集镇公路和公路道口的管理,切实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充分发挥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穿村、过镇、过街公路要加强监管,严禁把过境公路当市场摆摊叫卖。对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公路道口或未按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开设道口的违法行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要严厉查处和纠正,保证公路通行安全,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四)加强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理,确保公路通行安全,维护公路沿线良好的路容路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和标牌,经许可设立的非公路标志必需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不得影响公路通行指示标志。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遮挡、移动、涂改公路标志的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治理,确保公路和桥涵安全。
1.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限值的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非标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办理车辆登记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场查验车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禁非标车辆上路行驶。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煤炭、水泥、钢材、石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4.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方式,切实为运输企业(个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申请办理超限运输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办理,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要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后办理。
5.要切实加大路面执法监管力度,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政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要按照
《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严肃治超工作纪律,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卸载和处罚。对抗拒检查、组织车辆冲卡、拒不卸载的等影响正常治超执法的恶劣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二、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