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来宾市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保障公路安全,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先行官作用,为来宾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确保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公路安全事关广大司乘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对本辖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把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列为日常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规定,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安全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加固,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维修,需要限制车辆通行或封闭交通的,应当向社会告知,同时汇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车辆通行秩序,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公路抢险、救援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