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生产环节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销售管理,实行实名销售制度。一是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用户有效资质,了解其购进用途。不得明知可能非法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生产而向客户销售不属于食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的化工产品。二是建立用户承诺制度。在销售非国家公布的食品药品和饲料等添加剂产品时,要求购买方承诺所购产品不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加工等非法用途。三是要建立出厂销售台帐,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七)规范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明确标注中文产品名称、分子式(或有效成分)和用途。非国家公布的食品药品和饲料等添加剂产品,须加注“严禁用于食品药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未按要求规范产品包装标识的,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出租厂房(设备)管理。企业在出租闲置、废旧车间(库房、设备)前,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详细了解其产品的用途,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在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同时,将正式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有关资料抄送属地乡镇(办事处)经济管理部门。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九)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台帐,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化工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地方政府对本地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化工产品行为。
(二)强化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资料库,一企一档,并按照涉毒、涉农、涉食品和添加剂以及生产设备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把产品可能用于食品药品饲料和农药生产的企业、有反应釜的企业、租赁生产企业等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工信部门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化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化工商(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增强行业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