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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规定的有关情况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0号)规定:2012年1月至6月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县二级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2012年7月以后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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