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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规范审批(核)工作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申请人按照《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内时限内补充材料的,即时受理,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和签署初审意见及其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即时转复审人员。

  (六)通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发现疑点,提出进行实地审核的实施方案,并将有关资料和抽查实施方案报处室负责人。

  四、关于复审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复审环节使用的文本主要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用以记录复审过程所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复审结论等。

  (二)复审人员在对材料复核后,同意初审人意见并认定申请材料齐备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同意初审意见”;同意初审人意见但认定申请材料不全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上签署“责成申请人补充材料”意见及需要补充材料内容,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处室会议讨论。

  (三)复审人员对材料复核后,认为申报材料不支持结论,不同意初审人意见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复核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提交处室会议讨论。

  (四)复审人员复审过程中,发现新的疑点和问题,也可提出进行实地审核的意见提交处务会议讨论。

  五、关于处务会议审定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处务会议审定环节使用的文本主要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主要记录处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要详细记录讨论过程中每个人的意见。

  (二)经复审人员申请,召开处务会,对审核审批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处务会的审核意见和理由,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姓名后将全部材料呈主管办领导审批。

  (三)收到初审人员或复审人员提交的实地审查实施方案后,对审查实施方案进行集体研究、修改审定,呈主管办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开展实地审核工作。

  六、关于办领导审批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办领导审批环节使用的文本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和“专员办公会议记录”,主要记录由主要办领导或主管办领导主持召开的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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