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规范审批(核)工作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5号)
办内各处室:
为规范我办日常审核审批业务,加强对日常审批核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
财政部工作规则》、《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专员办日常监管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日常审核审批文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文本是指财政部授权我办理或者由我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各类日常审核审批业务事项中,记录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疑点、审核审批方法及形成的审核审批结论等所使用的文本。
二、办理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初审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初审人员要使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等规范文本,记录初审环节审核程序、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及形成的结论等。
(二)初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申请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的资格;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对经审核具备资格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中记录审核程序、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审核的结论后,将申请材料即时转复审人员。
(三)对具备资格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报处务会审查同意不予受理的,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等以《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经处务会审查,终结审批。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