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生育保险储备金中不予调剂,由县(市、区)财政垫付。
(四)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五)基金监管
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禁擅自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信息化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成立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研究决策重大工作问题,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推进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加快进程。2010年2月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以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