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优化民营企业政务服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代办,建立完善面向企业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服务“绿色通道”,提升行政服务效率。重点项目审批阶段政府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设立抵押登记加急通道,加急办理的完成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建立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机制,实行行政效能监察。
(二十八)优化民营企业人才环境。建立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人才政策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吸引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引进海内外顶尖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给予奖励,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由市财政给予每月1万元津贴,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对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经资格审定后,可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有关服务窗口设立服务专区,专门为引进的高级人才代办人事关系接转、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事宜。加强民营企业培训机构建设。到2015年,建成10家自治区级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30家市级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在完成自治区对民营企业人才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实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选派1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5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
(二十九)强化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九、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