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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精神,引导民营经济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难、融资难、用地难和办事难为重点,突出引导民营资本投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坚持引进增量与培育存量并重、壮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民营经济的整体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百色经济建设的新亮点,推动百色新一轮大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50%。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全市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70家以上,其中,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全区百强民营企业达到5家以上;民营经济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管理上台阶的发展新局面。

  (三)投资重点。鼓励民营企业围绕铝及铝材深加工、石化、煤电、制糖、造纸、建材、农林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进行配套合作,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和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的或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保障性住房、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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