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4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各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粤人发〔2002〕1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一)职业中介机构
2009年10月30日前经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二)人才服务机构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均须参加2009年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二)人才服务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人才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中介机构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9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