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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1.完全达到温室、大棚建设标准(棚膜、取暖设施等附属设施齐全),并正在用于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包括木结构、钢结构),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对于未达到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只有棚、室框架),并没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只给予材料成本的80%补偿,残值政府收回。

  3.地面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按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九)关于特困户、残疾人的补助问题。对持有低保证的特困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注明的等级,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户;二级3000元/户;三级1500元/户;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户。

  (十)可合户安置。对有自愿合户要求的被征收人,准予合户。

  (十一)可分户安置。对原有照房屋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成两户。

  第六条 安置用房的安排。

  征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建设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楼作为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户型设计最大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产权调换遵循“先签协议,优先选房”的原则。

  第七条 过渡方式和期限。

  (一)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由征收承办单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征收人发出的《回迁通知书》的次月止。

  第八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其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第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约定或规定期内搬出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征收人将依法向鹤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鹤西生态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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