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修建的房屋、渔池等。
凡于2011年5月27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下发后,在鹤西新城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违建建筑物。
第五条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准,既可以进行货币补偿,也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三)无照可居房屋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屋产权证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70%计算),也可选择产权调换拆二换一的补偿政策。
(四)选择产权调换,按原房屋面积就近上靠一个户型面积的,超额面积按基准价格结算;如再超出就近上靠户型的,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基准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无照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房屋、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六)无照不可居房屋(附属物、门房、偏厦子、圈舍等),不可进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关于房照为住宅,实际用作非住宅的补偿问题。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时间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时间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时间满36个月不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时间满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比照非住宅补偿标准执行。无照房屋用于非住宅使用的,按无照住宅房屋进行估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八)以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