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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修建的房屋、渔池等。

  凡于2011年5月27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下发后,在鹤西新城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违建建筑物。

  第五条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准,既可以进行货币补偿,也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三)无照可居房屋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屋产权证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70%计算),也可选择产权调换拆二换一的补偿政策。

  (四)选择产权调换,按原房屋面积就近上靠一个户型面积的,超额面积按基准价格结算;如再超出就近上靠户型的,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基准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无照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房屋、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六)无照不可居房屋(附属物、门房、偏厦子、圈舍等),不可进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关于房照为住宅,实际用作非住宅的补偿问题。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时间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时间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时间满36个月不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时间满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比照非住宅补偿标准执行。无照房屋用于非住宅使用的,按无照住宅房屋进行估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八)以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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