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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鹤岗市鹤西生态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鹤西生态新城”的重大决策,快速推进鹤西生态新城建设,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在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含住房和相关地上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拆迁等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权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告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对每次预征用地块所发布时间为准,搬迁时间、拆迁时间按项目实施要求提前发布。

  第四条 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2011年5 月27日鹤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严格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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