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1修改)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竣工测量和补测补绘,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其中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补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己有;不得倒卖档案;不得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六条 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整理和装订,并定期修复和复制。
  第十七条 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目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