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201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即将分配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自治区农财两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11]73号)规定的政策原则抓紧组织实施,盟市对旗县资金分配数,须报自治区录入“管理系统”后台实施。根据第一批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发现和反映出的问题,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问题:申请补贴的农牧民年龄应在成年年龄段,购买主机应符合安全驾驶规定的条件,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补贴标准问题:当年内一户农牧民补贴购机数量限一头三尾,与拖拉机无法直接配套的其他作业机械,补贴上限为3台。其中补贴电动卷帘机、微耕机、保温被、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喷灌机、微滴灌设备、挤奶机等仍按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补贴系统虚拟上传发动机号、出厂编号问题:为杜绝不同企业间产品号码重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动力机械等无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的,虚拟号码前须添加本生产企业主名的字母。各专项供货企业转告代理产品的生产企业。
四、购机期限问题:为加快实施进度,规范操作,购机期限由原来60天改为30天,即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购机者签订“指标确认通知书”起30日内不购机、供货企业不录入供货信息的,“管理系统”上 “指标确认通知书”自动作废。
五、购机发票:购机发票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出具。发票印章可为发票专用章、财务公章或公司公章。
六、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账问题:为切实提高报账及资金结算进度,各专项供货企业要认真学习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印发的《2011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具体操作事项的规定》,特别是吃透“报账结算”规定的内容,达到报账材料规范、完整,合格率100%,保证报账工作顺畅。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要在9月中旬前完成结算报帐。各盟市按规定须及时开展并办理自治区财政及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报账、拨付。
七、小机具简便补贴办法问题:补贴资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小农具采取简便操作,即与“团购”代表户签订的一份“申请表”和“指标确认通知书”,按样表签订作为补贴购机凭证,不得上传“管理系统”内;“管理系统”内须逐户上传,旗县农机主管部门仅打印一份与“团购”代表户签订的文本一并作为存档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