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小台等3家分理处临时迁址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160号)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你行《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小台分理处临时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216号)、《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公主府分理处临时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209号)和《关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东风路分理处临时迁址的请示》(呼农合银发[2011]20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小台分理处由原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村临时迁址至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大台分理处营业厅营业。
二、同意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公主府分理处由原址呼和浩特市赛罕路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对面临时迁址至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大庆路分理处营业厅营业。